武某某与XX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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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案情简介:武某某于2013年8月开始到XX公司保安部工作。武某某在XX公司四年多的工作中,除正常工作日经常被安排加班,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也加班,而XX公司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其中30个月是每月工作240小时,有18个月是每月工作360小时,从无节假日之说。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以武某某不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武某某不服大连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1、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武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开始到XX公司保安部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于2017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2、关于本案的法律问题。2018年7月2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武某某认为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结果显失公正。……
案件结果: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XX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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