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壮律师

隋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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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XX房地产公司与XX窗业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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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案情简介:XX房地产公司(第二被告)与李某某(第一被告)签订《XX市XXX区太阳沟XX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李某某对案涉(1#、3#、4#、5#)号楼非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施工,XX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李某某与XX窗业公司(原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XX窗业公司对案涉(1#、3#、4#、5#、6#)号楼的门窗进行制作安装施工,XX窗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李某某却迟迟拖欠工程款,故XX窗业公司提起诉讼。(本律师作为第二被告代理人


代理意见:1、XX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XX市XXX区太阳沟XX项目合作协议书》和李某某与XX窗业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应为“承揽合同”,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XX房地产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2、XX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李某某支付了(1#、3#、4#、5#)号楼承揽合同价款,不存在欠付李某某承揽合同价款的客观事实。……


案件结果:XX窗业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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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隋壮
  • 执业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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