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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邹某某与王某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隋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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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邹某某与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大连XX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王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邹某某,邹某某支付购房款84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邹某某按约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但王某某因房屋价格上涨,要增加原购房款数额,与邹某某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某口头告知邹某某不在出售房屋,双方产生购房纠纷。


代理意见:1、邹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王某某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从2017年11月20日合同签订起至今拒不配合原告输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已经构成合同违约。……3、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配合邹某某办理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案件进展:本案正在二审上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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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隋壮
  • 执业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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