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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

来源:刘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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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刘娟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廖某在湖南邵阳市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12月期间,廖某带领其线下成员,从邵阳迁至衡阳继续发展组织成员,设立多个隐秘传销窝点。以 谈恋爱、找工作的名义将外地人员骗至衡阳市,要求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对不愿意加入者,由组织成员轮流看管,强制不许离开,同时对不配合或反抗人员施以暴力殴打,强行搜身等手段取得财物,交由廖某指定账户进行统一支配使用,形成了集团恶势力犯罪组织。

承办过程】辨认人接受委托时,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即将期满,时间就是生命,面对上十本的案件材料,辩护人从容不迫,快马加鞭组织团队律师进行分析研究,当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时,该案已起诉至法院,但是辩护人并不气馁,继续与检法两家沟通并深入交换交流,提出不同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有三个,分别抢劫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量刑建议八年至十年。辩护人的思路:重点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存疑辩护、次重点这是抢劫罪。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辩护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组织成员必须达到三个层级、30个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组织成员有30人,公诉机关指控的传销资金数额亦不准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抢劫罪,主要是从主客观要件、共同犯罪中其他成员超出原共同故意范围而单独定罪来进行辩护,廖某虽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但该传销组织使用的方法并未包括抢劫手段,是其团队中党某的个人行为。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支持辩护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存疑辩护观点,判决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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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娟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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