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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一定就是民事责任的依据?不服怎么办?

来源:周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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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日,B驾驶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郧阳区往河南方向行驶,行至209国道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1组路段,与A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C和D)发生碰撞,造成C当场死亡,A、D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5月23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D无事故责任,A对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十堰市XX提出复核申请,6月12日,十堰市XX作出十公交复字【2016】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对本案重新调查、认定,6月20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郧公交认字【2016】第6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A驾车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承担造成此事故的同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A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负事故的同等责任;C、D无事故责任.A对交警事故责任书责任划分不服,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A、B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再者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XX对事故现场的勘察、涉案各方陈述的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等分析,A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且在前方道路有车辆停放而需借道超车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而是占用道路左侧行驶,综合比较,A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大于B的过错程度,A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民事责任,A承担本次事故次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为7:3,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承保人,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A、南阳XX公司连带承担70%,A自行承担30%。

      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责任复核,在诉讼阶段也可以请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审理查明,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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