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宪军律师

杨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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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成功增加工伤赔偿额案

来源:杨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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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某在为乙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委托他人代理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维权,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赔偿。

裁决后甲某委托我代理诉讼活动。我接受委托后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发现如下问题:甲某实际的月平均工资在1万元左右,但在仲裁中是按照3千多元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主张相关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实际工资标准,仲裁裁决也是按该请求的标准处理,甲某未依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处理方案:

在进行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如下诉讼方案:

第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1万元的标准计算并提出相关的赔偿数额进行起诉;

第二,在起诉立案的同时,提出责令乙公司向法院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的申请书,力求法院查清工资水平,并以该标准为依据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按照我方主张的1万元的标准,计算并支持了我方相应的赔偿请求,通过本次诉讼,为甲某多争取了近8万元的赔偿额。

 

本案总结:

在我接受委托之前,该案只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一、甲某无法提供工资标准的证据。由于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某作为劳动者,并未持有工资支付的相关凭证,且无法通过转账明细等第三方信息证明工资标准。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通常仲裁举证规则,甲某如果主张按照1万元的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其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为1万元,如果没有完成举证,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我采用上述方案的理由如下: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该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院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持有工资支付凭证是常识,在我方申请后如果未提供,法院就可以认定我方主张的月工资1万元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乙公司在诉讼中确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法院也是依据该规则进行处理的。最终,既正确适用了法律,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个人感悟:

只有熟悉并善于运用法律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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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宪军
  • 执业律所: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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