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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犯抢劫及贩卖毒品两大重罪,终因贩卖毒品未遂,而获减轻处罚

来源:贺娜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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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因徐某等人(均已判刑)之邀,至长寿路如家酒店内,徐某等人持刀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恐吓和言语威胁,欲劫取钱财,被告人王某见状后参与其中,胁迫被害人张某交出人民币2000元。当晚20时许徐某等人和王某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定边路民宅内,继续威胁张某交出黄金项链一根,后将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元并分赃花用。

2014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经与林某联系,欲将毒品贩卖给林某,并约定在浦东新区新城镇交易,后在浦东新区新城镇牌楼西路13号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体八包(经检验,净重442.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犯罪所得15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对于抢劫一节事实,因同案犯已经判决,基本事实已经固定,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所得,法院按照最低刑期3年进行判决。对于贩卖毒品一节事实,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而本案中律师着手于贩卖毒品是否既遂的问题,从证据角度出发,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已经就贩卖毒品的细节达成合意且未在交易时被抓获等情况,提出系犯罪未遂,被司法机关采纳。贩卖毒品罪一节,法院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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