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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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继承,建筑工程,人格尊严

财产保全有用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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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万余元,长达两年之久。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主动收集到被告的多个财产线索,发现被告拖欠货款系故意为之,本律师建议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最终,在法院立案并保全对方银行账户后一周内,被告主动联系本律师,表明愿意付款,希望原告尽快撤诉并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便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作用非常大,特别是在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诉讼中,欠款方拖欠款项可能并不是因为没有付款能力,只是不愿意付。XX银行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车辆被扣押等,欠款方遭受很多权利限制或不便,就会比较着急,便会主动联系债权人沟通付款事宜及解封事宜,此时债权人就变被动为主动,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结局往往是皆大欢喜,债权人很快就能收到欠款,债务人的财产得到解封。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产保全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或者对方根本就没有财产,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了。另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缴纳保全费,因此,大家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听从律师建议,理性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切勿盲目申请,最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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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世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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