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误工费计算事包括过年前年底结算的工资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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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前原告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平时公司及包工头只是发放基本生活费,春节前结算对全年收入进行结算并发放。
在诉讼中,本律师为证明原告的误工费及受伤前平均收入水平,提供了原告受伤前的银行流水及受伤后的银行流水(其中包括原告受伤后2019年2月3日公司发放工资3万余元),本律师认为,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银行流水显示的原告受伤前每月生活费加受伤后2019年2月3日(春节前农历腊月二十九)公司发放的3万余元计算。但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于受伤后2019年2月3日领到的3万余元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虽然该款项的到账时间在其发生事故后,但结合原告陈述,单位平时发放生活费,其余工资年底一次性结清,且该款项的发放时间系除夕夜前一天,与原告陈述吻合,亦符合本地区同行业工资发放惯例,对保险公司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及工资水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理赔金额,往往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案件等案件中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部分之一。不同行业的工资发放及工资计算方式都有所不同,即使当事人能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但如何有效、充分利用银行流水,却是对律师专业技能和办案经验的考验。
律师的专业水平及办案经验因人而异,律师对于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控辩策略的认知和熟练程度参差不齐,因此,建议大家在纠纷发生时,及时向专业处理与您案件相同领域内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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