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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导致离婚,安嘉所律师助女方获得精神抚慰金

来源:张丽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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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女方被出轨了,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关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方面的纠纷,要怎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表人,经过审理,法院的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原告取得极大的利益,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

案情概述:

原告张女与被告王男于2016年结婚,2018年育有一子,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上诉至法院,诉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要求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3.要求判令位于四川省XX房屋归原告所有;4.要求判令车牌号冀X轿车归原告所有;5.依法分割共同债务;6.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 万元;7.被告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

被告同意离婚,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可归原告所有,但需分别支付折价款50万元、2万元,被告拒绝了其他诉求。原告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出席了本次案件。

 

【裁定结果】

关于被告出轨:原吿提交照片、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与异性同居生活。

就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原告提供事例证明被告对家庭缺少责任感,且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宜抚养孩子。

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原告分割3.5万住房公积金。

就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被告需要原告给付折价款50万元、2万元。

就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交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借条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向亲戚借的9.9万元债务由都是用于还车贷和房贷,其中2.9万元向被告哥哥借款,用于购车,被告不承认原告的全部借款,并称告自己借款11万元付用于购房首付款,还有其他13.8万元买房款需要原告共同分担。

原告认为被告从父母处拿到的其中7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款)属于赠与,双方结婚并无彩礼和婚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照片、聊天记录、光盘、账单明细、行驶证、合同和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经审理查明: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被告对婚姻不忠实,背叛夫妻感情的情况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对孩子抚养权,法院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对孩子成长有利,故孩子归原告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过高,法院予以酌减,考虑原告从2018年以来1人抚养孩子不易,且被告确在此期间未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被告应给付一定补偿。

对于精神抚慰金和补偿金,原告均主张金额过高,法院参照两者标准予以酌减。

对被告涉诉住房公积金,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对涉诉车辆和房屋,应均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4500元和房屋折价款18.2万元。

对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原告共计9.9万元债务存在,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中9.9万元事实存在,其他借款不予认定,其余双方主张债务由各自向家人亲戚及所借银行偿还,对此不予负责。

综上: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一千一百元至其18周岁成年为止。

3、车牌号翼X的轿车归原告张霞所有,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4500元。

4、位于四川省XX房屋归原告张霞所有,被告以应对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提供协助,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8.2万元。

5、被告给付原告公积金款17500元、分居期间抚养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公计75500元;

6、原告负责偿还向被告哥哥2.9万价款的一半即14500元、剩余一半即14500借款以及向被告父母所借欠款均由被告负责偿还。

7、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0,由原告负担92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律师解析】

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在本次案件中,是由被告出轨引起的的离婚纠纷,告虽称末有出轨情节,但其未提供有力反证,尤其是对聊天记录中的内容,被告只有口头否告认,并无合理解释,且被告未尽到抚养孩子义务,被告要求的补偿,合情合理。

 

【本案结语】

通过努力,李沙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89000元的经济补偿,孩子、车辆、房屋也判决给了原告,对于一个被出轨离婚的女人,法院的判决,带给了原告极大的物质安慰和心灵补偿,基本的诉求都解决了。如果你在离婚纠纷中利益受损,不知道如何争取,可向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李沙律师寻求解决方法,李沙律师必定会尽心尽力帮你争取最大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张丽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丽珍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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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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