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姜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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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3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在逃)在巩义市某某公园内,将被害人雷某某打伤。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为左桡骨骨折,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1.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2.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建议:冲动是魔鬼,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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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光辉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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