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敏律师

林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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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代理意见书

来源:林小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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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发回重审程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被告上诉认为原告存在“套路贷”。经过发回一审法院开庭重审后,本律师补充了代理意见,一审法院作出重新作出判决依然是支持我方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万元以及支付利息。

关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粱某某、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补充代理意见书

案号:(2018)粤0103民初***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本案“原告”)本人的委托,指派林小敏律师担任其与粱某某、粱某某(本案“被告”)、邓某某(本案“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现就一审庭审后,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作如下几点补充代理意见:


 一、庭审中,邓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庭审,证明了本案中三角债的客观存在,其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

 1、不管在原一审第三人邓某某的陈述还是本案重审邓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均一致,其陈述是其向原告陈某某借款然后再借款给被告梁某某,被告梁某某需再次借款,为了结清这种三角债的关系,三方同意共同到银行办理结清借款的转账流水和重新签订借款凭证;其该陈述与原告陈某某的陈述一致,也与被告梁某某的陈述达到高度一致,即梁某某承认三方有共同到银行办理转账事宜和签订借款凭证,但唯一不同的是其隐瞒也无法解释为何三方必须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转账事宜和重新签订借款凭证(若是只由原告及第三人操作银行转账,其本人大可不必到银行现场),由此可见,被告梁某某抗辩不存在三角债关系的事实不成立。

 2、被告梁某某不确认与第三人邓某某、原告陈某某之间互存债务及其相关的陈述疑点重重、相互矛盾,且无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梁某某对于三方关系的陈述一直存在变化,摇摆不定,由刚开始的陈述称不认识第三人邓某某到没有向过邓某某借款,再到承认邓某某是中间人,到最后与邓某某互相对峙后称是通过邓某某向“初哥”(即本案原告)借款,也就是说,被告最后一次陈述是承认其向过第三人邓某某借款的事实,但其认识上存在错误,以为是直接向本案原告借款,而实际上是向邓某某借款;原告借款给邓某某,而邓某某借款给谁刚开始原告并不知道。由此可见,三角债的存在是高度趋向于客观事实。

 3、第三人邓某某陈述其借款给梁某某是有借款凭证的,由于三方于2016年11月8日在银行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其与被告梁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算完毕,就将借款凭证还回给借款人梁某某,其该陈述具有高度可信性,因为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款后即收回借据,属于正常交易习惯。


 二、原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第三人邓某某三方就三角债关系通过清算,结算旧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定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法律事实依据。

 1、三方于2016年11月8日共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区**支行进行转账,转账操作过程中,均是由各方输入密码及确认金额,有直接证据银行转账流水证据予以证实(三方均确认各自在场);

 2、被告梁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就该新借款金额六十万签订多份法律文件,同时可证明被告梁某某就该新债权债务关系不止确认过一次,而是签订了多份法律文件多次确认借款金额六十万元的事实,有直接证据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收据》、《借款(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及2016年11月24日《公证书》予以证实;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原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第三人邓某某的三角旧债关系已经通过清算,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再重新审理被告梁某某与第三人邓某某的基础法律关系,显然无法律依据。

 4、若本案中的三角债还要求像审理基础法律关系一样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借款合同、债权凭证或转账记录等证据,也有悖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款后即收回借据的正常交易习惯,显然不符合常理。

 5、三角债的重新确定,已经有书面上合同的确定,是最直接的证据,已经能够定性本案;而还再三要求第三人出具书面证据,明显强人所难。


三、被告梁某某试图以“套路贷”名义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是不可取的,其行为是明显赖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

 1、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6年,且当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套路贷”社会问题,不能因为2018年出了一个严查“套路贷”政策,就可以让两被告堂而皇之地逃脱本案合情、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2、若是套路贷,为什么被告梁某某在原告陈某某起诉其之前长达一年多时间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却在案件发出重审之后提出的所谓套路贷,有悖常理;

 3、在整个债权债务确立过程中,均是三方的合意,并不存在任何的欺诈、引诱、胁迫、威逼、乘人之危等情形。


 综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之间具有明确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具备生效要件,原告提交的证据足够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权利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虽然转账流水在逻辑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疑问,但第三人邓某某已出庭进行说明,且该疑问不能推翻定性案件的证据;本案中,三方之间进行充分沟通、通过转账、清算三角债的旧债权债务、重新确定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在整个借贷事实发生过程中,符合常理。恳请贵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司法公正。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代理人:林小敏律师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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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小敏
  • 执业律所: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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