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雅唯律师

杜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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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向同一人多次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胜诉近80万元

来源:杜雅唯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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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303民初2455号

原告:周X,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湖北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周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XX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73196.7元(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按照年息24%暂计73196.7元),共计XXX.7元(并要求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被告陈XX因生意周转需要,累计向我借款25次,共计XXX元,25笔借款均约定月息6分,每月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以上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方式完成出借行为。2019年5月9日起,被告陈XX再未支付过利息。2019年6月18日,因单笔欠条过多不利于保存,我与被告陈XX经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借款汇总为《借款协议》一份,以往单笔借条作废。现因被告陈XX不能偿付借款本息,经我多次催付仍怠于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

被告陈XX辩称,1、原告周X所说与事实不符,实际借款本金只有593800元,当时确实约定了利息。2、我已经还给原告周X956581元,应扣减本金。3、借款协议是无效的,虽然我签字了,但是我对本金和利息不认同,因此我没有按手印。4、我现在没有算账,也不知道该还原告周X多少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被告陈XX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周X借款。原告周X分25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被告陈XX出借现金XXX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6%,被告陈XX每月向原告周X支付利息,至2019年5月9日共支付利息591400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周X与被告陈XX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陈XX向周X借款XXX元,借款约定月息6分。因单笔借条过多,不利于保存,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25笔借款汇总为此《借款协议》,以往单笔借条作废,并附借款明细表一份。此后经原告周X多次催要被告陈XX还款未果,故此成诉。

本院认为,被告陈XX向原告周X借款,有《借款协议》、转款记录为证,借款属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借款协议》中被告陈XX虽然签字认可借款金额为XXX元,但原告周X实际出借资金XXX元,每笔预先扣除了6%的利息,故原告周X出借本金应当认定为XXX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XX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按照月息6%支付利息,由于双方的利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超出年息36%部分应当抵扣本金。截止2019年5月,被告陈XX超额支付利息390916.22元(591400元-200483.78元),该部分抵扣本金后,剩余所欠本金应为794183.78元(XXX元-390916.22元),故原告周X主张借款本金过高,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周X借款本金794183.78元及利息(以794183.78为本金,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4元,减半收取8422元,由被告陈XX负担5272元,原告周X负担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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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雅唯
  • 执业律所:湖北豪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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