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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芳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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胭脂红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辩护词部分内容)

来源:周芳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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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周芳卫律师、郭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胭脂红并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嫌疑人张××销售鸡爪的行为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要求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胭脂红作为食品色素可用于果汁饮料、配制酒、碳酸饮料、糖果、糕点、冰淇淋、酸奶等食品的着色,说明其是一种食品着色剂,主要是为了给食品提色,并不是非食品原料,而且张××销售的鸡爪经检验,胭脂红含量为0.0015g/kg,远远小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5009.35-2016测定胭脂红最大使用量约为0.4mg/kg的标准,到目前为止社会上并无相关鉴定机构认定食用含有胭脂红的食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否者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现行有效)也不会把胭脂红作为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因此胭脂红并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某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认定胭脂红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显错误,张××的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第201901016109)检验结论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0-2014错误,胭脂红并非农药,而且其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包括GB5009.35-2016,因此胭脂红当然不适用该标准,该检验报告不应采纳。

三、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张××并不知道胭脂红对人体有什么危害,因此张××没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

2019年×月×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刘某、张××鸡爪中含有“食品红”(胭脂红),有点超标,让他们注意,并没有明确告知不准再销售了,也没有告知胭脂红对人体有什么危害,而且张××本人认为胭脂红含量很少自己吃后也没有什么事,才拿出来销售,可见其并不知道胭脂红对人体有什么危害,因此张××没有犯罪的故意。

四、犯罪嫌疑人张××销售含有胭脂红的鸡爪的行为违法,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2019年×月×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三条,说明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的违法行为是非常轻微的,甚至是不应行政处罚的,但该局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与其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存在重大矛盾。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在肉制品中添加胭脂红绝大多数也都是以行政处罚,而且通过卷宗材料可知张××销售的鸡爪很少(只有二三斤),因此犯罪嫌疑人张××销售含有胭脂红的鸡爪行为违法,但达不到定罪的程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芳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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