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过程中阻止同事与客户发生冲突时被同事捅伤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及其妻之子王某某系被告某公司职工,2016年4月30日凌晨5时至6时许该职工在阻止同事与客户发生冲突时被同事用匕首捅伤胸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3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胸部刀刺伤。
2017年3月14日,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某公司的负责人王某乙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决定书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书,并将王某及其妻列为本案第三人。
【裁判结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某乙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就工亡案件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来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7】第CY001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主体为某公司,但是其已经于2017年3月29日被注销。
后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又于2017年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从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到其负责人又提起行政诉讼,再到上诉,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导致王某及其妻的的工亡赔偿案件一直处于中止的状态,其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王某及其妻一直未获得赔偿。该案使得这种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注销个体工商户,反而起到了拖延诉讼的效果,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可喜的是,虽然在本案中王某乙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得到了法院肯定,但是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工作时间,为阻止同事与客人发生冲突而受到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王某乙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王某及其妻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