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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4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某与丈夫(已故)共育有A甲、A乙、A丙三个子女。女儿A乙于2003年不幸摔伤导致后头部受伤,患上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一级残疾,2006年其与B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现未成年。2023年B某不幸去世,A乙便长期居住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面对妹妹无行为能力、妹夫去世,侄女还未成年的多重困境,A甲向法院申请宣告A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请求指定其作为A乙的监护人

后经法院委托,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A乙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要点

鉴于A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家属全程护理,且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多在外地生活工作,距离法庭路途较远,若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开庭,必将给被申请人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浪河法庭决定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申请人A甲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A丙,对申请人的请求表示认可。经过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

一、宣告A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A甲A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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