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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债权人可以撤销通过离婚无偿转让房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7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B某应当偿还A某26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损失。该笔债务发生在B某与妻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判决后,B某与妻子签订了离婚协议,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妻子和孩子名下。
由于B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A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B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某为追回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B某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能否撤销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与张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双方共有房屋转让给妻子及子女,实质是B某对自己财产份额的无偿转让。在B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的情况下,这种财产分配方式对A某实现债权形成了阻碍。经过法院强制执行,B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见该行为从客观上确实产生了使B某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到期债权的不利后果,影响了A某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