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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贩卖毒品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律师案例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量:0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2013年**月**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XX出庭,指控:2018年**月**日晚,购毒人员B某通过某信联系被告人A某,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大麻一根,并通过某信支付了毒资。次日晚上,被告人A某在本市余杭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C某(另案处理)购得大麻一根。随后,被告人A某于当晚22时许来到本市余杭区,将上述毒品大麻(经称量净重0.3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交给B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A某并查获上述毒品。认为被告人A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A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XX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