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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贩卖毒品罪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量:0
富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8年**月**日被杭州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月**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月**日晚上,被不起诉人A某在明知B某为贩卖毒品到嘉兴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驾车将B某送到到**购买毒品。C某在嘉兴市**将4个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个(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给B某,B某支付毒资现金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