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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辩护杭州诈骗罪获不起诉决定成功案例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量:0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XX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我院决定对A某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A某夫妇原系本市江干区****村村民。**年,在**村拆迁安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A某夫妇伙同他人,通过假离婚再假结婚,以增加户口的人数的方式,骗取本市江干区****室安置房1套及过渡费人民币30万余元。事后被不起诉人A某夫妇给予他人好处费人民币8元。

案发后,涉案安置房及过渡费均已退还拆迁指挥部。

上述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A某的供述,证实其和丈夫为骗取安置房,经和他人夫妻预谋,在办理离婚登记后,A某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戚某某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分到房子和补偿款的情况。

2、**的供述,证实在其授意下,其和A某夫妻二人伙同叶他人夫妇串通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骗取政府安置房、补偿款的事实与经过情况。

3、**的供述,证实其夫妻二人在**的授意下,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帮助A某骗取政府安置房和过渡费,并获利8万元的情况。

4、证人**的证言,证实A某 他人夫妇串通,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骗取政府安置房和过渡费,以及已退出房屋和过渡费的情况。

5、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婚姻登记查档证明,证实各自离婚,后再结婚的情况。

6、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公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及资金结算清单、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应退还过渡费清单等,证实A户安置房位于**的事实。

7、退房协议书、承诺书,证实A某自愿退还已先行安置的安置房,并自愿退还不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已领取的过渡费、生活补贴等费用,共计30元。并放弃他人**社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资格及相应权利。

本院认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二,被不起诉人能够主动退还安置房和拆迁过渡费用,相关国有资产损失也已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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