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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强奸罪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量: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XX刑不诉〔2021〕XX号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月**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月**日晚,被不起诉人A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下沙街道**B某住所,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B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不能证明A某违背B某意志,在与B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