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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强奸罪案件成功获缓刑结果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4 浏览量:0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0106刑初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出生,汉族。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2020年******时多,被告人A某酒后在**大楼附近的车内休息,遇被害人B某经过时上前搭讪遭拒,后被告人A某驾驶车辆尾随被害人B某行驶,并强行将被害人B某拉上自己的车后排位置,用身体压在被害人B某身上,强行亲吻其脸颊和脖子,并用手抚摸其胸部和下体,欲与被害人B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A某驾驶车辆前往附近**酒店,欲与被害人B某开房发生性关系,遭被害人B某拒绝,后被告人A某驾车载被害人离开并让被害人B某**路口下车自行离开。案发后,被告人A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为被告人A某系犯罪中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XX

二〇XXXX

书 记 员  XX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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