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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件经辩护从轻处罚

作者: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03 浏览量:0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 决 书

(2020)浙0102刑初XXX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汉族,XX出生,户籍XX。2020年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A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X期间,被告人A某在本市上城区专卖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先后多次窃取店内无线耳机、相机等商品(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并带回家中窝藏。,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被告人A某,本案被盗赃物在抓获现场被全部查获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认为被告人A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理。

答辩情况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XX期间,被告人A某在本市苹果专卖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先后四次窃取店内无线耳机、相机等商品(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并带回家中窝藏。具体事实分述如下:XX。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本市抓获被告人A某,本案被盗赃物在抓获现场被全部查获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被告人A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A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0年XXXX日起至2021年XXXX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XXXX

二〇二〇年XXXX

书记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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