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等与何xx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黄xx等与何xx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桂0881民初106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代理律师:
龙正辉 [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xx,男,1947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黄xx,男,1938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桂平市。
原告:黄xx,男,1969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芬,桂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x,男,34岁,住桂平市。
被告:黄xx,男,1964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黄xx、黄xx与被告何xx、黄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芬,被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黄xx、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2,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重建坟冢的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马皮乡西冲岭有座祖坟,祖坟骨骸是黄xx,黄xx(已过世,儿子是黄xx)、黄xx三兄弟的祖母。2015年清明期间拜山时,原告才发现原祖坟被推平,金斗骨骸都不见了,经过多方打听了解,查实该地方是何xx从2009年开始承包此岭地开矿挖泥,承包期至2014年9月。黄xx是在2014年10月5日开始,接手承包该山岭,然后在该山头开发房地产。上述两被告均将该岭上的电线杆和坟山进行迁移。原告祖先之坟山就在该山岭上。
2016年3月22日,马皮乡司法所组织双方及代表对本次事件进调解,最后调查无果。由于两被告在该山岭开矿挖泥时把原告的祖坟挖掉,导致金斗骨骸灭失,为此致使原告无法对其祖先进行拜祭和纪念的哀思之情,丧失了原告对祖先的孝道之心,违背了人伦道德和社会风俗习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xx辩称:1、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黄xx、黄xx、黄xx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4、答辩人黄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黄xx没有侵权行为。
被告何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x、黄xx、黄日清因其祖先之坟山问题,桂平市马皮乡司法所于2016年3月22日、4月25日组织调查、调解,原告黄xx及被告何xx到场参加,但最后调解没有结论。事后,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何xx、黄xx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黄xx、黄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黄xx、黄xx、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17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