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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谭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龙正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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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8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桂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桂平市。系杨xx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谭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xx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认为“死者林x与谭x不存在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属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受害人林x2018年3月2日驾驶摩托车运载水电安装工具到谭x新建房屋,并将工具放在一楼,然后上楼进行安装前的勘察、规划准备工作,由于谭x新建房屋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导致林x不慎从三楼窗户坠落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林x死亡是由于谭x的新建房屋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正是由于这一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坠落死亡。三、2018年4月23日木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谭x的询问笔录中记述:谭x认可要对受害人林x的死亡负责。综上,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谭x口头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2、本案的被上诉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没有造成他人损害,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被上诉人的起诉及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谭x不是本案的被告。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上诉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本案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谭x雇请林x安装水电,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谭x无须证明自己与死者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4、2018年4月23日调解为非法调解,调解人赵x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一直咬定谭x要负责任,因此,谭x说责任要负,不是谭x的真实意思,调解笔录不能作为本案依据。5、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的工具及摩托车是死者林x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是死者开到黎云北铺面。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谭x赔偿经济损失417791.08元给原告;二、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x与死者林x是母子关系。林x2018年3月2日到谭x在木乐镇工业园二期开发区的在建房屋的一楼小卖部,并上三楼,不久后即从高处坠落至地面,经现场他人报警并经木乐卫生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双方发生纠纷后,2018年4月10日、4月13日,木乐镇调解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询问、调解,但纠纷未解决,杨xx遂提起诉讼。另查明,谭x的在建房屋,林x坠落的当日,外墙搭有竹架,楼上还没有安装窗门。

一审法院认为,杨xx认为死者林x是为谭x安装水电,存在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但是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的主张,只能证实林x曾到谭x的在建房屋的楼上而后坠落死亡。谭x楼上的窗户,底部砌有砖墙,不能认为没有安全措施。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林x的死亡与谭x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对于杨xx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死者林x与被上诉人谭x是否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谭x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主张死者林x与被上诉人谭x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劳务关系,但综合本案全部到案证据,无法证明林x与谭x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谭x的房屋拟要安装水电,因此,上诉人主张死者林x是为谭x安装水电双方存在劳务或承揽关系,不予采信。林x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行上到谭x在建的房屋,应该自己注意安全事项,而谭x在建的楼房,窗户开口处距离楼面均有一米多高,虽然尚未安装窗户门扇,但有一米多高的砖墙,不能认定没有安全措施,因此,上诉人认为谭x新建房屋没有安装窗户存在安全隐患,对林x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xx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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