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案例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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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赵清燕,系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餐饮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餐饮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黄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餐饮公司名下价值9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餐饮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8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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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清燕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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