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燕律师

赵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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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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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9民初**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某。

委托代理人郁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1786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电源,货款总额为17860元,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同日,原告通过龙邦物流向被告送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合同》和《出货单》、物流信息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17860元,现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786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86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肖冰(兼)

书记员: 刘 晶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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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清燕
  • 执业律所: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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