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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争,输家在工作交流群造谣抹黑对方,构成侵权!

来源:冯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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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邬先生与被告高先生都是从事房产中介的职业。客户原本已经与高先生谈妥并交了定金,此时邬先生也带该客户的朋友看过同一套房源,后因房屋拆装格局变动问题,客户便退了定金未与被告高先生签约。之后被告给客户推房,客户推脱太忙,没时间看房。后被告看到客户朋友圈发布新公司开业照片,得知客户租了涉案房屋,而邬先生正是该房屋的房东。被告便在项目群、工作交流群、招商群等多个工作群发布对原告的侮辱及诽谤的文字内容和文章。

案件经过

21年7月冯律师接到邬先生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该案的经过,邬先生认为被告在文章中使用的“黑心包租”、“跳单很凶”、“又想当婊子还想立牌坊”等言论,是对自己的诽谤,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而冯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冯律师认为微信群作为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的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原告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意见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发布文章,对涉案房源承租过程进行描述和评论,其所述“因邬先生干预导致客户退定金,未与被告签约,最终跳过被告与邬先生签约”的内容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应属诽谤。退一步讲,即使文中对涉案房源承租过程的描述基本符合事实,但被告在表达主观意见时使用“黑心包租”等语言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明显,对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构成侵权。

案件结果

被告高先生须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各工作群向邬先生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若高先生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产生的费用也由高先生自行承担;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被告赔礼道歉后已经能够消除影响,所以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损失不予支持。案件结束后,邬先生表示虽然没有任何物质赔偿,但对于判决结果还是很满意,同时也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发布了案件的结果,表达对冯律师的感谢,也希望大家能够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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