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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

来源:吴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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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4日,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李某,因被告李某某是李家唯一的男孩,自小就娇生惯养,从不做家务活,婚后更是好逸恶劳,对家务事和带孩子从来不管不问,带孩子和做家务等生活的重担就落在原告戴某某一个人的身上。2009年元月份,被告因经常赊账拿人家的东西,债主追着原告要钱,原告说了被告几句,被告恼羞成怒就卡住原告的脖子不放手,原告好不容易才挣脱。2009年的5月份,儿子在玩耍时不小心摔伤,被告竟迁怒于原告,就将原告赶出家门,戴某某只能带着5岁的儿子离开家,住进了单位的集体宿舍。2014年7月10日,本律师代理原告戴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23日,本案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开庭审理后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

【律师代理】

2014年7月10日,本律师代理原告戴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本律师接受代理后,向当事人仔细了解情况,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五年有余,并有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被告分居五年的证明一份,还了解到被告结婚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之规定,应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鉴于以上情况,经过本代理律师与本案主办法官的积极沟通,最终主办法官接受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告起初不愿意离婚,但在原告坚决离婚和法律规定面前,知道离婚只是时间问题,彻底妥协让步,愿意在取得抚养权的前提下离婚。法院最终以调解书的方式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抚养权虽然名义上归被告,但由于被告没有抚养能力,且孩子已满十周岁,和被告父亲因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已经没有感情,坚决不愿随其生活,反而因为长期与母亲一起生活,已建立深厚的母子感情,不愿离开母亲,实际上结案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和上学。至此,本案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在仅仅经过第一审三个月审理后就离婚,实属不易,原告方圆满胜诉。以下为该离婚纠纷案件的代理词以飨读者。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针对法院开庭情况和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履行作为父亲和丈夫的婚姻家庭抚养义务,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以致破裂。

1、2004年原被告结婚以来,始终都是原告做家务、带孩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而被告由于是独子,从小娇生惯养,从不做家务,也不带孩子,好逸恶劳,性格偏执,双方性格差距很大,更重要的是,被告还经常在外赊账拿人家的东西不给钱,无奈之下,由原告不断地替被告还钱,原被告双方因此感情长期不和。

2、被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性格暴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人身危险性很大。2009年元月份,被告因赊账拿人家东西不给钱,原告仅仅说了被告几句,被告恼羞成怒,卡住原告脖子不放手,使原告上不来气,吓得原告一动也不敢动。2009年5月份,儿子玩耍时不小心摔伤,被告竟然迁怒于原告,对原告又打又骂,并将原告无情地赶出家门,原告悲愤交加,原告只能带着孩子在单位单身宿舍住下,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之规定,应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1、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自2009年5月份以来,原告一直在单位单身宿舍居住至今,并且一直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被告更谈不上履行作为父亲和丈夫的抚养义务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5年有余,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被告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5年以上,且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并且久治不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之规定,应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彬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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