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华南律师

俞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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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刑事案件

程某某涉电信网络诈骗罪成功取保并撤销案件

来源:俞华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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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成都某写字楼开办某公司,招募其余众被告人作为赌博平台推广客服,利用QQ、微信等账号包装成“白富美”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交友,获得客户信任后,引导充值、投注彩票赌博,再通过反向诱导客户投注号码、常态性诱导客户进行倍投、高门槛限制客户提现出金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金钱。其中,被告人徐某某涉案金额十余万元。

辩护思路:

 

主要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其作为公司的底层员工,只是公司进行犯罪的工具;2、徐某某本身获利较少;3、徐某某积极退赃。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决定对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最终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第六条。



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俞华南,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之辩护人;通讯地址:绍兴市中兴中路375号写字楼B7F-9F;电话:15906757070677070

 

申请事项:

对绍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检侦监批捕(2018xx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所逮捕的被告人徐某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xx日经绍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被告人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已经构成自首

二、其系从犯。从始至终,徐某某都是接受公司领导的指使和安排做事,作为诱骗他人的工具,在整个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不能因为主犯在逃就让其顶替承担主犯责任。

三、其系初犯、偶犯。徐某某作为一名某大学应届生,其初衷是想找到一份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工作,只是一着不慎被洗脑误入歧途,现已深刻悔改。

四、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涉嫌的犯罪所得数额很少,存在宣告缓刑的可能。

五、其能积极退赃。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及本身家庭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已尽力退赃。

六、侦查已经终结证据基本固定,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七、其本身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其涉嫌的罪名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徐某某是大三应届生,找工作单位的目的单纯,是受骗者,是他人行骗的工具。再者,与徐某某同一批被公安机关拘留的10人中已有8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中尤以与徐某某同为小组长的林某某情况相似也已获取保候审。从效果上看,至目前给前述8人取保候审并未对诉讼进程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这是否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给胥坤取保候审同样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和影响诉讼进程。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期望绍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被告人徐某某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要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绍兴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俞华南    律师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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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俞华南
  • 执业律所: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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