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策略规避管辖
案情摘要
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3年底为威**酒店项目在原告处订购了H3C交换机设备,设备总价为939831元,后被告为此项目增补了设备,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增补产品总价为21450元,加上以前的订货,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的设备总额为961281元,付款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前。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批送货至重庆威**酒店。
另,被告曾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45847.9元支票,但由于其账户金额不足,要求原告不要去银行入账,为了表示诚意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00000元,因此原告未执此支票前去银行进账。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总额为:93983.1元+845847.9元+21450元=961281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17297.9元。
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部分承担每日4‰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调整为逾期付款部分的每日1‰是合理的,且原告已经放弃了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望法庭予以支持。
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合同争议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卖方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此原告有权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重点:如何规避管辖问题
本案由于双方签订合同纠纷适用商事仲裁,选择的仲裁地在深圳,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高很多,另外还要花费差旅费用,为了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规避管辖问题,律师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并没有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交的主要是付款凭据、对账函等履行证据,了解到对方正在申请贷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对方的账户。
对方收到开庭传票后并未提出管辖异议,而是积极与我们联系希望能庭外和解,律师提出和解方案,并提出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债务人,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
最终,被告完全同意了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这个案件中,律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仲裁风险,合理规避了管辖问题,用最低的成本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