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深圳某五金塑胶加工厂(以下简称“塑胶加工厂”)2015年开始为深圳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制品公司”)做产品氧化本色、钝化等代加工,五金制品公司支付加工费。2016年开始,五金制品公司开始拖欠加工款,塑胶加工厂多次找到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货款。2017年12月16日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塑胶加工厂出具欠条,确认五金塑胶加工厂拖欠31万元加工费,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
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五金制品公司和王某均未向塑胶加工厂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6月1日塑胶加工厂委托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制品公司支付31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王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五金制品公司,还是个人行为?
塑胶加工厂主张:王某以个人名下于2017年12月16日亲笔向原告塑胶加工厂出具欠条,双方确认欠款数额是31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承诺人是王某个人签名确认,并附上了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出具欠条的行为,是王某个人行为,其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王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2020年6月21日王某与塑胶加工厂负责人通过录音可知,王某承诺会还钱,此时王某已不是五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录音、欠条等证据均可以证明王某愿意支付货款,原告要求王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享有双重身份,其在民事活动中所实施可能是职务行为,也有可能是个人行为,具体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1、从证据方面,即合同以及借条、欠条等分析,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还是代表公司借款或确认欠款。通常情况下,若为公司借款或欠款,合同中会列明借款人或者欠款人为公司,借款或欠款下方也会写明公司全称并加盖公章,以表明借款、欠款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在其签字前方注明身份。
2、收款账户以及资金用途也是确认真正借款、欠款主体很重要的一点,若借款汇入的是公司账户并且用于公司经营,那毫无疑问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出具的欠款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相应的还款责任也应当由公司来承担。
3、当事人的自认。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认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公司债务,则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当然属于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