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股东恶意注销,债权人该怎么维权?
基本案情:
深圳市A公司与B公司2015年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向B公司采购晶振产品,2016年12月份,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9月A公司尚欠B公司256000元的货款,支付时间为对账后一个月内支付。付款期限到期后,B公司多次催要货款,A公司均不予理会。
2017年3月,刘律师代理B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56000元的货款及相应利息。在一审开庭后,A公司的两名股东未向法院报备,擅自将A公司未经清算程序直接注销,以逃避对B公司的债务。2017年9月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支持了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为拖延付款时间,继续用A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刘律师及时发现A公司两股东恶意注销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时将该信息反馈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最终案件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将A公司的两股东变更为被告,认定两股东对A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的两股东是否对A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刘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工商内档查询资料,显示A公司的两个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债权得意清偿的权利落空,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A公司的两个股东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作为享有合法债权的当事人,面对无赖债务人时,一定要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及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虽然B公司的维权过程耗时过长,但达到了足额实现债权的目的,如果未提起民事诉讼,B公司的合法债权将很难得到实现,A公司相关人员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