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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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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杨某2004年5月入职东莞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模具工程师。2007年4月15日工作过程中不慎发生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07年7月5日支付给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90元。2017年9月30日,杨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4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33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7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959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杨某不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做出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民事判决,理由如下:

1、杨某201 7在7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杨某2007年4月15日发生公司,2007年7月5日领取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知道该金额的计算标准低于本人实际工资,而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2019年才主张这一权利,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对于杨某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两大争议焦点:

   1、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中。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起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以看出,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设计了两个方案:一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称之为普通时效。二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们称之为特殊时效。

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赔偿项目,非劳动报酬类纠纷,应适用普通时效,即在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杨某2007年7月5日领取到了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时应该知道该金额的计算标准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杨某最迟应在2008年7月4日之前提起劳动仲裁。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本案中,杨某201 7在7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金,杨某已经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虽然在实践中,不同地域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裁判标准不一,但广东地区统一的裁判标准是,只要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直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律师建议: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实践中各方争议很大,目前国家尚未统一裁判标准。为避免后期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直接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情形定性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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