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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成功案例

作者:柳连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量:0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4月1日,被告岳征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多次原告郭书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陆续转款,其中通过支付宝想被告岳征转款38200元,通过微信想被告岳征转款7899元,合计46099元。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郭书旺肆万柒仟元(47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岳征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20年4月1日”。之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330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偿还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人借条一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岳征从原告郭书旺处借款,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岳征即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岳征仅偿还部分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岳征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3000元。

关于借款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利息应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2020年6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另外,被告岳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书旺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岳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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