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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过错致伤残赔偿

来源:施可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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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驾驶载有危险废物的车辆前往被告处维修,原告谎称车内装载的是水是非危险品,被告出于对原告长期认识的信任动火修理,危险物爆炸致原告和被告受伤,造成原、被告身体10级伤残的人身损害。

法律关系分析:原告作为危险物的运输者,应当知道危险物遇火爆炸的危险性,其隐瞒事实真相具有过错。被告作为专业的维修人员,对于危险车辆运输的货物应当有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疏于这种注意义务,违规动火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对意外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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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施可财
  • 执业律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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