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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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债务公司担责

来源:宋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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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

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唯一股东。2012年3月,张某与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将其享有的某公司全部股权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魏某,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魏某在转款670万元后就再无给付行为。经调查发现,魏某在成为某公司股东后,将公司名下两宗土地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让给其他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向张某给付股权转让款。由于魏某拒绝给付剩余53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呈讼至法院。

律师依法接受张某委托,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二、代理意见

1、在诉讼主体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将魏某个人与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并连带承担债务。

2、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魏某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亦混同,魏某将公司名下土地以不合理低价出让于案外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给付其个人债务,且在进行土地买卖公证书中,

3、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两大基石,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则令滥用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所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股东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而公司也须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也应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人格否认规定的应有之义。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应当保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魏某滥用股东权利,使公司形骸化,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因此判令魏某应向张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30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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