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判决有期徒刑,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
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双方相识不久后就草率结婚,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兴趣了解较少,在长达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没有共同的语言和爱好,夫妻感情未真正建立。加之被告性格古怪,对原告及女儿的工作、学习、生活不闻不问,与原告及其家人的关系十分紧张,导致夫妻感情十分冷漠。且被告赌博成性,不务正业,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年**月,被告因诈骗罪被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给原告及其女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等事项。
代理人:刘远务律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不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尤其是李某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曹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是抚养的义务,不因任何情况而有所否定,因此,对于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实刑,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起诉方需提交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