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芳律师

马芳芳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人浏览

案号:(2018)津0104民初2906号

原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田某与被告杜某以口头的方式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杜某向原告田某借款30万元,月息1.5%。被告杜某仅向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共计45,000元。后,被告杜某向原告田某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原、被告双方之间口头达成的借贷协议及偿还上述利息情况予以确认。现原告田某急需用钱,曾多次向被告杜某追偿借款无果,故提出上述请求。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万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的债务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杜某双方自愿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协议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田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杜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田某与被告杜某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的内容,事后以《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原告田某将30万元打入被告杜某银行账户,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民间借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杜某借款期间,给付十个月的借款利息,原告田某请求被告杜某对借款本金及实际给付之日止未支付的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1、被告杜某偿还原告田某本金30万元;

2、被告杜某向原告田某支付债务利息175,500元。

3、被告杜某向原告田某支付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3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当事人与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的内容,但事后被告向当事人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双方之间口头达成的借贷协议及偿还上述利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时还有当事人向被告打款30万的凭证,以及被告向当事人支付的10个月利息进行佐证。在协议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即当事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而律师最需要做的就是在庭审中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当事人相关的本金及利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以上内容由马芳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芳芳律师咨询。
马芳芳律师
马芳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24 万人好评:1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与苏堤路交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芳芳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与苏堤路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