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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老外维权记

来源: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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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WASSAWA与张某在乌干达共和国达成买卖衣物的口头协议,WASSAWA当场向张某支付全部货款35000美元,约定张某需要在10月芬交货。交货期限届满,张某迟迟不交付货物,此成讼。

老外的维权路开始,在律师的帮助下,好在并不漫长。

【承办过程】

证据极度缺乏:WASSAWA提供咨询意见时,我发现WASSAWA手里仅有一份在乌干达形成的全英文单据,类似于国内简单的订货合同。此单据的签名处并不是张某,而是张某在国外用的英文名JAMES。首先,这份证据在我国境外形成,没有经过乌干达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及我国驻乌干达共和国领事馆的认证程序,在我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交法庭。其次,即使经过上述公证、认证程序,签名的是JAMES,虽然张某的护照上显示英文名也是JAMES,但结合张某的护照资料能否立案仍是一个未知数。最后,即使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张某不出庭,法官很难以张某护照资料上的英文名和签名为同一名称就认定签名系张某所签,即我方仍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通过对该单据的法律分析,WASSAWA仍然意志坚定的要走诉讼程序。我明确告知WASSAWA,如果一定要走诉讼程序,我们需要其他证据。

取得关键证据:WASSAWA通过其与张某共同的朋友将张某约至本地一涉外调解中心。张某对WASSAWA向其交付过35000美元货款以及至今没有发货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张某认为其无法交货之责任不在于他,是由于他的供应商没有及时供货,而且对于何时能够供货,张某没有给出确切的日期。经过艰难的谈判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我们要求张某签字仅对上述事实进行确定。

【法院判决】取得张某对事实确认的关键证据后,我们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接到法院司法文书后没有参加庭审,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了支持我方诉请的判决。

办案总结】此案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简单在于整个案件只有一个证据,复杂在于取证的艰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外案件的有些关键证据如果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根据上述规定,该证据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否则,该证据即不具备证据能力。

    胜诉后,张某在其父母的帮助下很快履行了返还货款的义务,并赔偿了WASSAWA的利息损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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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芳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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