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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婚前男方家人向女方转账,是购房款还是彩礼?

来源:李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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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前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购房前,男方家人向女方账户转账的款项,究竟是购房款还是彩礼?

 

【案情回顾】

刘先生和秦女士于2013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2月登记结婚。

2014年8月16日,女方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按揭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并在当日支付首付款35万元。

购房前的2014年7月21日,男方的姑姑向女方转账15万元,同年7月23日,女方父亲向女方转账18万元。

因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委托齐家代理应诉,要求女方返还购房出资15万元,并依法分割涉案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办案经过】

齐家了解到,涉案房产系婚前女方购买,因女方未能凑齐首付款,男方向姑姑借了15万元,由姑姑直接转给女方。而女方则辩称该15万元是男方为了向女方求婚而向女方父母支付的彩礼。

齐家认为,上述15万元转入女方账户后两日,女方父亲亦向女方转入大额款项,且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女方用该收款账户支付了房产首付,加之15万元系从男方姑姑账户转给女方,不符合彩礼系男方支付给女方父母的风俗习惯。为了证实上述款项系男方支付的购房款,齐家代理男方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案外人姑姑的视频证言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对男方姑姑转入的15万元系彩礼的说法与彩礼的支付习惯不相符,女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结合购房首付款的支付时间等事实,认定前述15万元系男方支付的购房款,并判令女方返还给男方,并对涉案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处理。

 

【齐家说法】

涉案款项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彩礼,一方面原因是款项支付不符合彩礼的支付习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彩礼,由于地域风俗习惯的不同,对彩礼的定义并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指男方在订立婚约时向女方或女方父母赠送的聘礼。

对于是否属于彩礼的界定,要结合款项支付时间和背景情况判断,实践中也有以房屋、车辆、贵重首饰等实物给付的形式。彩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此,法律规定对未登记结婚,以及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给付方在支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已登记结婚的要以离婚为前提),而对于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则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

实践情形中,彩礼的返还需要结合双方订婚或结婚时间长短、是否同居、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消耗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予以考量。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使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也可能会视情形判决返还全部或部分。

 

【齐家排雷】

对于彩礼给付方来说,如主张返还,应保留好彩礼支付的证据,现金支付的可以由媒人等中间人作证,最好以转账并备注彩礼的方式保留转账记录。同时,也需要提供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拍婚纱照、求婚的照片,双方共商婚事的记录等证据,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车辆、贵重首饰等实物,在结婚目的未实现情况下的返还亦是如此。

彩礼等婚约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彩礼给付方也好,收取方也好,要想最大化保障己方利益,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最好咨询和委托专业人士。齐家“家安”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全方位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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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玮
  • 执业律所:广东齐家明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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