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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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事故之辩护

来源:郭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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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高速路上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数车相撞,死亡9人,造成重大损失。司机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面临巨额赔偿。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确定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的同等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不超过百发之二十的次要责任。同时积极协商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
【办案经过:】

辩护人及时申请了事故认定复核,在上级交警部门未受理的情况下,辩护人将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与辩论做为庭审的重点。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赵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之前,在这里向这场事故者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提出证明被告人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在此希望我的辩护意见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理解。
根据庭前的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对公诉机关指控赵XX犯有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指控赵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事故责任化分不当,赵XX最多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辩护人对事故认定书有书有异议,曾申请复核,因进入司法程序未予受理。
第一、事故认定书认定超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机动车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5319-2号鉴定结论中,赵XX加强车辆车速为104 ±3KM。对这份鉴定辩护人认为:
首先,鉴定材料不充分,仅仅有事故现场图片以及事故车辆。其次,分析计算中,注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检验情况分析,事故发生时,A车在前,B车在后,两车分别从右车道进入左车道过程中,B车与A车发生追尾碰撞,”鉴定依据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其一,B车早已提前并入左车道,发生碰撞时B车在左车道正常行驶。其二,事故不是发生追尾。A车的车后档是完好的,碰撞点在A车的左侧档,是A车违规超车并道导致事故发生,这一事实在事故认定书中原因分析中明确:“陈XX超速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鉴定机关采用的是“拿来主义”,未审核鉴定材料的真实性,不符合受理的条件,程序违法,鉴定机关所依据的事实有误,鉴定的结论当然也就不准确。
再次,分析计算中对于车速结论的计算不符合鉴定的规定。它就是公式直接得出结论。逻辑形式就是M1+M2+M3=104,那么就是M1M2M3各数据是多少?怎么来的?怎么计算得出的?不知道,均不清楚,含糊、简单、流于形式,没有计算过程,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鉴定不科学,不具有证据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对于车速鉴定意见较为精确合理的科学性审查标准,我国汽车行业起步晚,相应配套的测速理论、设备不完善,车速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率非常底,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
第二、车辆载重货物就达60吨,连上车身重量共计一百吨,如此重车是不可能达到时速104±3kmh,如果达到这个速度车早就失去控制了。
第三、与赵XX同行的本公司另一货车经鉴定时速为67±3kmh,两车一直保持车距,一路相随,然而鉴定车速却相差悬殊,这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四、在整个路上的行驶监控,车辆一直未有超速记录和违章记录(限速90公里)。赵XX作为一个优秀的驾驶员,长年在北京XX公司从事大件运输,从业以来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期间,出色的完成了奥运大型设备运输保障工作,获得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琦与市长郭金龙签名的奖状。此外还以主驾驶员的身份参加到天安门阅兵。而且货物上装有三维冲撞记录仪,速度过快,无论是横向、纵向、有任何一维起过3G,货主都会拒绝收货,保持低速正是控制三维记录仪的关键,赵XX长年从事大件运输工作,控制车速,保证安全已经深深植根于他的心里。
第五、陈XX驾驶的未载货物车辆超车变道,鉴定时速却为92±3kmh,而被超车辆时速却是104±3km/,这是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综上,关于认定赵XX超速驾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驾驶的车辆制动不合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辩护人有异议。
其依据就是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第319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拆解了第五轴轮制动器、制动蹄、制动鼓磨损均匀,百度符合要求,但制动器有焦臭味,制动鼓摩擦面呈蓝色,制动鼓端面呈红色。据此鉴定为制动失灵发生事故。
(一)鉴定检材仅拆解了第五轴右轮,检材不全面,犯上逻辑上的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错误。肇事车辆是大型货车,车轮就有近二十四个车轮,鉴定却提取了一个车轮。其次,根据制动鼓的颜色推定刹车失灵,不够准确。不排除之前就已经形成这种形态。
(二)事发前车辆在XX服务区进行了短暂的休息,并对车辆、轮胎进行过检查。然后车辆上路行驶,至发生事故路段相距也就十公里左右,这么短的距离不足以引起制动器过热甚至“烧红”(可调取服务区监控),引起失灵。
三)而且鉴定结论为三个车刹车均失灵,这也不合常理。
(四)事发时系下坡路,制动引起过热,制动减弱是有可能的,但问题的关键不是因为刹车减弱引起事故所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陈振华变道碰撞到赵XX车辆,引起车辆解体,这种情况下即便刹车也是无济于事的。
.XX车辆办理了“超限证”,货物系整体不可分,超载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系合法行为。即便有超载行为,但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力来讲是较小的。
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陈XX未保持安全距离违规并道,导致两车相撞。未及早并道,导致事故发生,其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XX的口供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拒不承认违规变道,辩护人也不想纠结于主观细节的陈述。在本案无监控影像资料,无直接目击证人,在二被告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物证中的撞击痕迹是最有力的证明,我方的车辆的撞击点在车室右前方,而陈XX的车辆的左侧档是撞击点,后档板与右侧完好无损,充分说明了事故发生时,陈XX驾驶车辆在未保证车辆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突然变道,导致两车相接。陈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况且陈XX的供述讲系赵XX追尾,明显虚假。所驾驶车辆系空车,且在12档运行,赵义强重车6档,如何能予以追尾。
五、施工方有过错,事故责任未予体现,也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施工方主要有以下违规行为:首先,没有施工资质,系非法施工。体现在没有相关手续,施工人员没有安全培训,安全设施、警示牌不到位,作为负责人的刘XX文在讯问笔录中对相关的设置自己都说不清楚,明显违反了《公路法》(刘XX讯问笔录)。
综上,这份道事故认定书是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责任化分比例不当,其作为一种证据,经过当庭质证,请求法庭予以纠正,从成因分析,原因力大小以及责任分配三个方面,赵XX承担应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量刑也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此外赵XX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表现在:事发后赵XX主动请求旁人报警,事发后也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来现场处理。赵XX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人身自由未被限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
2. XX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
3.XX所在公司已及时支付了本案死者的殡葬费用,减轻了受害人损失。
4.赵XX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之前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还望法院能够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
5. 赵XX对社会和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希望法庭能考虑这个情节。
综上,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过错不完全在于被告人,九个生命瞬间逝去,另人痛心,但是逝者已矣,希望给生者一个机会,
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赵XX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郭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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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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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建文
  • 执业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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