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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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争执气死人,怎么判?

来源:郭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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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们古人说:“气死人不偿命。”但根据现行法律,气死人虽然不一定偿命,但如果有过错,是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本案这是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一起纠纷,并最终诱发了其中一人死亡的后果。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冠心病猝死,其与邻居争执,激动为诱困。双方家庭矛盾异常尖锐,赔偿问题差距过大,最终通过通过诉讼来解决。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认为案件的关键要看被告有没有过错,过错程度,有没有动手殴打情节,经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走访了当时的有关证人,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有关证据,认为本案中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

【办案经过:】

通过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庭审中,申请了证人出庭。以下是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刘XX,孔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1.起诉书中所讲李XX遭到二被告无辜推打,没有事实根据。二被告并没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身体,无论是目击证人宏X、银X的证言还是二被告公安机关的供述,都讲没有推打过受害人李XX。从尸检鉴定书中载明:全身体表皮肤未见损伤….论证:可排除外伤和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可印证这一点。

2.通过尸检鉴定书可知,原告生前患者有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猝死。由此可以说明,原告该病不是由直接肢体行为导致造成,而是因死者情绪激动诱发产生。

3.受害人属于过错方,二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处理方式上并无不妥。

首先,二被告主观上并不知道李XX有心脏病,其生前身体状况别人是不知情的,无法预见李XX有心脏病,这点可以从赵XX的讯问笔录中所讲:“一个多月前发现有轻度高血压”证实这一点。

其次,李XX属于过错方,从事情的起因是由李XX出来辱骂刘XX,进而不由分说,便大打出手,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刘XX的头部、胸部多处被打,刘XX作为个女性,毫无还手之力,打完后强行拉上刘XX去找村支书,李XX具有严重的过错和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孔XX出来后,合理的拉开双方,行为是非常克制的,处理方式没有不妥之处。严格来讲,不能说是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拉扯,而应当是李XX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告实施了合理的自我保护。

二、本案中二被告确实与死者有过互骂,发生口角,但是否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事情的起因、过错以及刘XX被殴打的程度而言,在刘XX被严重殴打受侵害的情况下,法律不能苛求二被告在已经做到打不还手的情况下,还要做到骂不还口,仅仅言语的反抗就认定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是不合情理的。

三、李XX气死纯属偶然,为一种意外事件,过错方在本人。

XX自知有高血压,却没能适时的控制自己的情绪,造成了心脏病发作死亡,其应当意识到与被告发生争吵,会导致其情绪激动和心率加快,甚至会危及生命,但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疏于注意,对这一后果,自身病变是根本原因,二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案过错在于受害人本人,被告没有过错,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2015-5-20

 


【办案结果:】
原告起诉被告承担50﹪的责任,后经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囿于法院会考虑利益平衡,社会和谐的情况,这样的判决被告也能欣然接受。双方均没有再上诉。

【办案小结:】
邻里矛盾因小事引发了命案,另人唏嘘。法院及时公正的判决,为广大群众做出了法律的指引。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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