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忻州

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139-3502-627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杜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来源:郭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1
人浏览

【案情简介:】

本案是忻州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人数众多,案件共有被告人十一人。数量惊人,毒品近三万克。所受委托的当事人,是一起家庭成员集体参与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被指控贩卖毒品吗啡20000余克海洛因500余克,达到了数量巨大的标准,被告人将面临被判死刑的可能。

【办理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认真阅卷,鉴于被告人部分事实不认,主要提出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过家属沟通,争取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经过:】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作为杜XX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参加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杜XX贩卖20986.3克吗啡,证据不足,指控不应当成立 。

实施的打款行为,只是受父亲杜XX的安排,真实目的并不清楚,201858日案发当日,也是受父亲要求接送。杜XX的口供中都讲未将实情告之儿子杜 在十次供述中,只有第七次系有罪供述,不具有稳定性。而宋XX的供述也讲不知情。认定这么大的数额,未达到死刑案件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关于指控的113.7克海洛因事实无异议,但对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毒品系杜XX放在杜家中,杜既无贩也无卖的行为,也没有证据存放的目的和动机,这种情况下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如法庭坚持认定杜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认为有以下从轻情节。

1.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体现在犯罪的起意、策划、组织、指挥以及毒资的主要出资均不是杜,杜听命于父亲杜XX,起到的是辅助、帮助的作用,属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

2.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本案的毒品在接货当中就被查获,未流向社会,危害后果有限。

3.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不属于累犯,再犯,也无犯罪前科,初次犯罪就被查获。

4.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本案虽然数量巨大,但杜并不知情具体的数量,纯度、真假,存在先看货后付款的情形。

 5.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未达到处以极刑的标准。

家族成员集体参与毒品案件,杜不是组织者领导者,而是父亲带领下参与犯罪,与杜XX相比,杜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区别对待。对杜XX除以极刑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唯一的儿子杜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采纳,谢谢。

 

【判决结果:】

经忻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XX死刑,儿子杜某死缓(本案共判处六个死缓)。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本律师虽然认为被告人罪行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但无奈其所涉毒品数量巨大。同时本律师提出此系家族成员集体贩毒,应区别对待,被告人在当中罪行相对较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

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只能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但实际本案中辩护中,主要方向仍是从轻辩护,力保不死。本案中的“免死”辩护,主要围绕以及很可能被采纳的辩护意见有:“自动投案”、后果及危害程度不大,未流向社会、相比于被告人父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根据人道主义精神,对相对较轻的同一家庭成员可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最终这些意见都在判决书中被采纳。

 

【办案小结:】

目前,实务中多以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二克吗啡折合一克海洛因。审判实践当中,贩卖二千克海洛因左右就会被判死刑。五百克左右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所以量刑极重。具体到辩护中,主要围绕数量的鉴定、纯度、后果、罪名的定性(非法持有、运输还是贩卖区别很大)进行辩护,难度很大。

 


以上内容由郭建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建文律师咨询。
郭建文律师
郭建文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442 万人好评:10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忻州市建设路晋商大楼5层(本人微信号13935026279)
139-3502-627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建文
  • 执业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95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忻州
  • 咨询电话:139-3502-6279
  • 地  址:
    忻州市建设路晋商大楼5层(本人微信号1393502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