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六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
辩护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某、姚某、常某四人,用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一支疑似枪支在靖安镇双龙某打鸟,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管制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姚某、常某的证言,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管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系初犯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办案小结:
本案中被告人系少数民族(苗族),有打猎的习俗,本案的重点是在认罪的前提之下找准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及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的辩护观点被告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最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