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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六个月)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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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21723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某姚某常某四人用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一支疑似枪支在靖安镇双龙某打鸟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管制枪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姚某常某的证言扣押清单鉴定文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管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系初犯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办案小结

    本案中被告人系少数民族苗族),有打猎的习俗本案的重点是在认罪的前提之下找准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案被告人系自首及情节轻微系初次犯罪的辩护观点被告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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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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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3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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