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范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行驶,8时30分当车行驶至昭通“永孜堂”门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云C×××××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中,被告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某被送到某医院治疗,共计住院49天。某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侧第1、2、3、4、5、6、7、8肋骨多发肋骨骨折;3、双××症;4、左颞部头皮裂伤;5、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6、副鼻窦炎;7、左侧上额窦粘膜下囊肿形成;8、左眼内侧壁骨折。原告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玖级伤残,且还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被告范某某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已向某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868.2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范某某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人身健康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予以承担。对于范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因云C×××××号车已在被告某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昭阳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范某某承担。
本案中原告已于2013年5月搬迁到昭阳区龙汛安置点(金江社区),故原告已居住于城市,故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针对原告主张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昭通中心支公司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22000元;
二、由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2810元;
办案小结: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因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赔偿之间赔偿差距在三倍左右,如何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成为这个案件的关键,本案就是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