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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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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1947117日生

  公诉机关指控,2018122513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将路边废弃的电线杆说成是在自己家地里并以此阻挡同村村民高某1移动该电杆先投掷一块半截砖打中高某1头部后又使用斧子两次砍中高某1头部至高某1颅脑左腕部受伤经鉴定高某1颅脑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左腕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高某1之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人周某某对其身体进行伤害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20059.47护理费29200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误工费45900营养费7300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0残疾赔偿金267904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子30276被抚养人长女38926后续治疗费50000要求被告人周某某共赔偿人民币606865.47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某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 出院证、 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例资料、 入院证及入院记录、 手术记录、 病危通知书、 医院CT检查报告单、 费用清单以及医疗费发票19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观点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某1要求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医疗费117324.55护理费23360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误工费15300营养费7300后续治疗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由被告人周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220584.55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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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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