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盗窃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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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7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苛人民医院1号住院楼六楼神经内科过道111号病床上,趁病人家属任某2熟睡之机,将任某2的一部金色VIVOY66L手机盗走。经昭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退还赃物给受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轻判的原因是辩护人找准本案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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