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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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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673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苛人民医院1号住院楼六楼神经内科过道111号病床上趁病人家属任某2熟睡之机将任某2的一部金色VIVOY66L手机盗走经昭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退还赃物给受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轻判的原因是辩护人找准本案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最终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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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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