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

廖坤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人浏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回族,1991121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鲁甸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9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经裁定假释于20161227日予以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9518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10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930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乘坐马某2驾驶的云C×××××轿车从鲁甸出发并于次日10时至勐海县同年103日晚二人驾车离开勐海返回鲁甸次日21时许该车途经渝昆高速会泽县迤车服务区时被查获经王某某指认从该车驾驶室座位下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六块经称量鉴定净重3488.7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称系受他人邀约请求予以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不排出有特情引诱的可能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王某某从宽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禁止性规定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3488.7克乘坐车牌为云C×××××的大众轿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往鲁甸县方向行驶途经渝昆高速公路迤车服务区时被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数罪并罚且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配合公安民警查获毒品且对指控自己的罪行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虽不排出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某某受人安排及指使且现仅有王某某一名被告人在案本案不划分主从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罪行系毒品再犯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本案实际王某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辩护人所提王某某认罪态度好以及请求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予以假释的(2016)71刑更2863号刑事裁定将原判余刑二年零四个月零二十一天与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488.7克及扣押的型号为R9S“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办案心得

  本案发生在国庆期间案发时抓获同名嫌疑人但另一名嫌疑人未被逮捕之后也不予起诉加之我的当事人又在假释期毒品数量巨大(3500),极有可能判处死立即执行因此如何选择有效的辩护思路成为本案的关键在认真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从而在开庭时提出王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不排出有特情引诱的可能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观点最重被合议庭采纳没有判处其极刑 


以上内容由廖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廖坤律师咨询。
廖坤律师
廖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982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265号农业银行五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3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265号农业银行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