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郎律师

刘金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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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酒精含量很高,成功辩护争取最低刑罚

来源:刘金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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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某某与朋友喝完酒开车回家,在路上与他人发生冲突,对方随后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艾某某查获,经过酒精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接近200mg/100ml,随后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艾某某被羁押的第三天,其亲属找到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刘金郎律师,希望刘律师作为艾某某的辩护律师处理这个案件。经过分析,刘律师认为危险驾驶案件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期限是拘役六个月,所以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和周期都比较快,必须尽快行动。在被委托的当天下午刘律师便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艾某某,并向其细致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慰当事人情绪,随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和法院的过程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案件的进展,确定辩护策略,并最终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应该从轻处罚的五点辩护意见。
      我方辩护意见认为: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应该成立自首;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三、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四、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五、被告人已经被羁押较长时间,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再犯罪可能性极小。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的危害驾驶行为从轻处罚,在三个月内拘役量刑,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艾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该予以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态度好,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当事人就刑满释放了。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中当事人的酒精含量远远大于八十,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到五个月拘役,着实不轻。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和家属、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和进展,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掌握了案件的细节,并借此依照法律提出了罪轻辩护策略,最终将一个较为严重的危险驾驶案件争取到最低的刑罚处罚。再次提醒大家,一定不要酒后驾驶,不要可能会悔恨终生,同时,如果涉嫌了刑事犯罪,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委托正规、专业、有责任心的律师处理,争取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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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金郎
  •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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